张云亮经济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张云亮,原某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明,张云亮在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00余万元。
二、审理经过
张云亮经济纠纷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至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认定张云亮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上诉和再审
张云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随后,张云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再审申请。
四、影响和启示
张云亮经济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的判决对遏制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同时,该案也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时刻保持廉洁自律,不触碰法律红线。
五、后续处置
张云亮刑满释放后,其侵占的资金大部分已被追回,并返还给公司。公司吸取教训,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张云龙刑事裁定书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10 月 12 日,被告人张云龙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2022 年 9 月 25 日,被告人张云龙在某超市内盗窃了一部价值 3000 元的手机。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张云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三、量刑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张云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认罪态度:被告人张云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 情节轻微:被告人张云龙盗窃的物品价值较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刑事裁定
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证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本院裁定如下:
1. 认定被告人张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 责令被告人张云龙在缓刑考验期内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 3000 元。
五、权利告知
被告人张云龙有权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王某某
书记员:李某某
张云龙二审裁定书解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原审被告人张云龙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于2023年4月 mengajukan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裁定要点
1. 罪名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张云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
2. 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审查了原审法院的量刑情况,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张云龙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量刑适当,具有法律依据。
3. 上诉理由不成立
张云龙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量刑过重;
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二审法院逐一审查了上述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三、裁定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裁定驳回张云龙上诉,维持原判。
四、意义
本裁定书对于认定诈骗罪、量刑标准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和打击犯罪。